办理收养登记须知
1 收养当事人应当按规定备齐各自所需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办理国内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涉外收养登记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2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眉头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进行审查。国内收养以及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办理期限为 30 日,涉久收养登记办理期限为 7 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省、市、县三级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于登记前在同级地方报纸上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为 60 日,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