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人条件和相关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2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以上所列送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中第(四)项的限制。
3 送养子女的送养人除应当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被收养人的情况证明外,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① 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② 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声明;
③ 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和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④ 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以及其他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⑤ 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弃婴、弃儿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⑥ 送养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